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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办法范文精选

前言:在撰写税务管理办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他人的优秀作品,小编整理了5篇优秀范文,希望能够为您的写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税务管理办法

税务分局停歇业管理办法

停歇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分局纳税人停歇业管理和严格内部操作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停歇业制度运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权限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在停歇业七日前向辖区内专管员提交书面申请。专管员应按政策规定及时受理,并督促纳税人结清当期应缴税款,封存票证,在停歇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管理组长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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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组长应对辖区纳税人停歇业的管理、审核工作严格把关,按照“执行政策,征管适度”的原则,适当控制停歇业的数量和次数。一般一个纳税期的的停歇业个数应控制在当期应申报户数的10%以内。当期停歇业户数超过20%的应查明情况,报分局审批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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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注销税务完善征收工作管理办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税务机关保证纳税人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堵塞税收征管漏洞,防止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最后一个环节。

一、现行注销税务登记的流程做法

注销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已经作了明确的规定,其办理程序为:1)纳税人申请;2)税务机关受理;3)税务机关核准;三个程序环环相扣,互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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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局企业所得税扣除意见

省金融服务办公室:

《关于征求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相关手续问题意见的函》(粤金函〔*〕566号)悉。对*银行同业公会提出的有关银行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函复如下:

一、按照现行税收政策管理权限规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标准,国税部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有关规定,其他部门制定的标准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多笔贷款,其中一笔或少数几笔诉讼,法院裁定终结(中止)执行,如何认定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问题。

*年12月31日前,国税部门执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条(六)规定: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作为呆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五款规定: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因此,国税部门是以法院的判决书及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银行企业的呆账损失和损失金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64号)下发后,我局补充下发了《关于做好*年度金融企业呆账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通知》(粤国税函〔*〕241号),明确:一、金融企业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权利凭证遗失或法律追溯失效,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或经有关法律部门(包括金融企业的法律合规事务部门)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出具无法起诉的法律意见书,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金融企业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可以认定为呆账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金融企业此前发生的呆账损失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上述条款的实施,对加快我省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处置、减少处置费用、化解资产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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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工程征管软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合资源、讲究实效,加强管理、保证安全”的信息化建设指导思想,做好金税工程(综合征管软件)(以下简称软件)运行维护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河南、湖南、深圳四省(市)国家税务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综合征管软件业务支持中心(以下简称支持中心)。

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负责各支持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支持中心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全力支持中心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为规范支持中心的管理机制,确保支持中心及时、有效地开展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

第四条支持中心是全国软件运行维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负责国税系统软件的业务支持工作。每个支持中心负责若干省(市)的业务支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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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制度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其核心:一是商品输出国境外(香港、澳门作为单独纳税区,视同向外国出口);二是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的间接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的结果,已经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税收问题的一种有效并为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惯例。各国在税收实践中一般都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的中性原则。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中也规定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彻底退税”的基本原则。这样做是为了遵循税收的国家间公平原则和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也是为了保证本国商品以真正公平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一、加入WTO对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要求

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完善,目前,中国已经成为WTO成员国,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我国作为缔约国必须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互利贸易原则、扩大市场准入原则、促进公平竞争与贸易原则以及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原则。这要求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必须增强透明度,一切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现“零税率”,使我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重复征税,与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国内已征的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贴而造成贸易争端。因此,加入WTO后,有必要对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二、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于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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